我区将开展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执法检查
8月22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举行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执法检查组全体会议暨自治区汇报会。自治区政府汇报条例实施总体情况,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等单位分别作汇报并座谈交流。
2024年1月26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我区实际情况出发,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是我区生态文明领域出台的首部综合性、统领性、系统性地方性法规。我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法治手段强化责任约束,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努力走出一条具有广西特色的绿色发展之路。但我区也面临环境基础设施存在短板、资源型产业绿色转型机制不够完善,生态环境风险防控系统设计存在不足等问题。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于9月至11月开展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执法检查,采取赴地方检查与委托设区市人大常委会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我区14个设区市实现执法检查全覆盖。执法检查将全面检查条例建设规划、生态安全部分实施情况,从制度制定、规划编制、生态安全体系建设等方面检查法定职责是否履行、条例规定是否落实,推动条例落地见效,用法治力量推进美丽广西建设。(记者 佘鸿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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